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林峰生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陳報被告姓名、住址等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