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0000000
lbu乙0000000上二人共同代理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財力或工作證明書、健康檢查記錄表、刑事記錄證明書(須提出中譯文,並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
(二)收養人本國之收養法及中譯文。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子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