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956號債權人肯尼士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大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聲請人即債權人名稱。
二、提出東大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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