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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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國忠於民國94年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此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0,863元,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文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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