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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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俞美𪃢原告 俞美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勇 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記載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明勇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嘉義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將案件移送本院,惟尚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