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