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9號抗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隆永全企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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