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2號債權人宬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大興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永大興土木包工業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如永大興土木包工業社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永大興土木包工業」。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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