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移調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4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協商二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吳俊龍書記官邱秋珍調解委員林武彥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乙○○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應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前以現金給付予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甲○○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乙○○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5訴2103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法官吳俊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