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智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裁判有期徒刑合計12年1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2年11月確定,應予更正),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