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 陳冠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姿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房地共有人陳姿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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