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68號原告 林佑堂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被告 林連芳
林連松 林連輝蘇碧珠 林伯峯 林雅玲 林順安 林進益 林柏模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被告 林寬隆
張林秀子 張宏斌 張蕙娟 張宏章 張宏永 魏林寶惠 陳錫卿 陳彥良 陳彥如 林寶珠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亦即,關於不動產之分割訴訟乃為專屬管轄。再者,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而就遺產之分割而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8條第1項雖有普通管轄權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惟如遺產中有涉及不動產之分割者,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之規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
二、經查,本件係分割遺產之訴訟,其中所涉之不動產分割,系爭不動產全部均座落於台中市,依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雖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尚包括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惟既與上開不動產合併請求分割,自應合併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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