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68號原告 林佑堂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被告 林連芳
林連松 林連輝 林 蘇碧珠 林伯峯 林雅玲 林順安 林進益 林柏模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被告 林寬隆
張林秀子 張宏斌 張蕙娟 張宏章 張宏永 魏林寶惠 陳錫卿 陳彥良 陳彥如 林寶珠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亦即,關於不動產之分割訴訟乃為專屬管轄。再者,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而就遺產之分割而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8條第1項雖有普通管轄權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惟如遺產中有涉及不動產之分割者,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之規定(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
二、經查,本件係分割遺產之訴訟,其中所涉之不動產分割,系爭不動產全部均座落於台中市,依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雖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尚包括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惟既與上開不動產合併請求分割,自應合併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