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014號債權人 葉清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品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廖品卉請求之依據。(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其發票人應為桔市實業有限公司,廖品卉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桔市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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