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54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3日所為95年度聲字第1854號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裁定當事欄受刑人項下及主文欄之「甲○○」均應更正為「舒伯盛」。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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