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爰審酌被告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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