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文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基發給支付命令,所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債務人簽名之部分,未提出釋明債務人每月應還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若干及未提出有債務人簽名清晰足以辨識之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