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20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代理人山崎竜彗債務人 胡曉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