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費用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