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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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費用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