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
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