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7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詎其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5年度毒偵字第7821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縣三重市○○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4月15日釋放,並於同年4月2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5年9月11日20││時許,在臺北縣二重疏洪道空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95年9月13日14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巷││12號2樓查獲。││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供述。││(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紙。││(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檢察官楊雅清││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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