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林佳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伍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計收當期每月還款金額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