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3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羽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玟讌 等因111年度訴字第183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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