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霽葦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提出曾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進行債務協商而不成立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