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6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通知命其於113年1月12日前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寄存送達,於113年1月1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