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建郁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建郁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