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27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
0元)。
二、被告甲○○之住居所地址。
三、原告用印或簽名之起訴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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