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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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3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2,482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4,200元、消費款14,048元、預借現金10,0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62,490元、已到期之利息1,044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86,538元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1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1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2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3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期以上情形時,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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