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債務人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張家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任職洗車場工作之照片數幀(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卷,下稱聲請卷,第56至57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300元,總清償金額為16萬5,600元,清償成數為3.2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無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
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聲請卷第21頁)附卷可參。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1萬1,100元扣除必要支出49萬9,176元後尚餘1萬1,924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6萬5,6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於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00
號之洗車場擔任洗車工人,日薪1,000元,每週工作5日,每天早上7時至下午5時,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萬2,00
0元,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及任職洗車場工作之照片數幀(見聲請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第204頁)為證,尚非無據。
㈢佐諸房屋租賃契約(見聲請卷第30至34頁),債務人居住於
新北市汐止區,每月支出租金8,000元。核以新北市政府公布106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3,700元,另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4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新北市房地租費用占消費性支出約25%,其餘消費性支出約占75%,則債務人個人扣除房地租費用之消費性支出約1萬1,000元【計算式:13,700×75%=10,275】為當。而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之必要費用扣除房租及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後之餘額為1萬950元【計算式:19,699-8,000-749=10,950】,堪認債務人每月支出之費用尚稱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2,000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萬9,699元後之餘額為2,301元【計算式:22,000-19,699=2,301】。債務人以每月2,300元為清償金額,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然業將餘額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514萬9,138元。││3.清償總金額:16萬5,600元。││4.總清償比例:3.2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0,957│103│├──┼───────────────────────┼──────┼───────┤│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7,252│10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0,645│59│├──┼───────────────────────┼──────┼───────┤│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3,588│158│├──┼───────────────────────┼──────┼───────┤│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2,149│135│├──┼───────────────────────┼──────┼───────┤│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949│35│├──┼───────────────────────┼──────┼───────┤│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15,437│32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8,122│66│├──┼───────────────────────┼──────┼───────┤│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766,160│342│├──┼───────────────────────┼──────┼───────┤│10│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70,941│210│├──┼───────────────────────┼──────┼───────┤│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22,603│99│├──┼───────────────────────┼──────┼───────┤│1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03,162│180│├──┼───────────────────────┼──────┼───────┤│13│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1,343│77│├──┼───────────────────────┼──────┼───────┤│1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20,824│143│├──┼───────────────────────┼──────┼───────┤│15│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607,006│271│├──┼───────────────────────┼──────┼───────┤││合計│5,149,138│2,3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