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612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
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
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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