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31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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