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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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8號聲請人 謝曜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在聲請狀上補蓋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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