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徐能勇 再審被告 湯仕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民國10
5年1月26日105年度台簡上字第2號第三審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
5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因不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而聲請再審等情,有民事再審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頁),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應專屬為確定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玆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及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凱平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