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妃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玖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未陳明受讓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各該金額若干(含計算期間、利率、約定),聲請人僅陳報本金金額並泛言利息及為約金、費用總額若干,未確依補正裁定意旨為補正,此部分聲請不合法,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