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96年11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482330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予聲請人概括承受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3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7月26日起至134年7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機動計算,借款期限為3年,自94年7月29日起至97年7月29日止。嗣於97年7月29日清償期屆至未獲清償,尚欠本金12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各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120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6月12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211字第1243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98年6月22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此筆借款經相對人向經濟部申請紓困,借款期限經兩造協商後變更到期日為98年7月29日,並約定按月清償本軍籍利息。相對人於簽立貸款增補暨變更約定條款至今均按月繳納利息,且借款尚未到期,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確有延展借款期限至98年7月29日,惟約定延展期間,相對人應按期繳納利息及攤還本金,未料相對人僅繳息至98年2月28日,本金亦未按期清償,經存證信函催告未果,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台中民權路郵局第1849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受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相對人雖主張有清償借款,惟其提出之還款證明為98年6月5日之還款收據,其上註明之還款期間為至98年3月2日止之利息及部分本金,相對人並未依約清償借款,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