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廿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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