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交附字第10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九千五百八十元。
㈡、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上午七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沿國道一號外側車道由南向北行駛,途經前開路段北向308公里400公尺處(臺南縣西港鄉路段)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前開路段雖沿線有濃霧,但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及此,致煞車不及而生連環車禍,其與 郭忍足 、 王月鴻 共乘之自小客車亦遭撞及,受有頸部扭挫傷、右手肘關節扭挫傷及左腳下肢挫傷等傷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①醫療費用:六千五百八十元;②交通費用:一萬三千元;③不能工作之損失:九萬元;④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共計二十萬九千五百八十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㈢、證據:診斷證明書各二紙、醫療費用收據三紙及鄉緣便當餐飲店證明書一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