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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