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