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振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紹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暨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借款未約定利息且違約金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