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T.G.J.Heh.原告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chenZe.共同訴訟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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