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國銘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附表:
受刑人陳國銘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4次││├────────┼──────────┼──────────┼──────────┤│犯罪日期│102年02月19日至102年│100年05月27日至100年││││02月20日│06月09日(每日先、後│││││14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90號│第13524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50│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5月27日│102年07月0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50│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號││││├────┼──────────┼──────────┼──────────┤││確定日期│102年06月20日│102年07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446號(易科罰金執│第9111號(定為有期徒││││行完畢)│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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