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士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