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秋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載內容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曾相海」或「 劉嘉奬 」?)。
二、若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嘉奬,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