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義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義翔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義翔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口出穢語辱罵,危害國家公務之執行,亦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殊值刑罰非難,本不宜寬貸,另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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