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8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建宇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77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自民國105年04月27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3723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37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