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65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丁○○
甲○○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應先通知被繼承人之父母,並提出已為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應補正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如被繼承人無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聲明人應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並提出渠等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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