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4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程春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㈡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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