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467號
97年度易緝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臺中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096號、96年度偵字第15649號),嗣因犯相牽連之竊盜案件,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5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一起訴書及附件二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7月9日死亡,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7年10月22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970029239號函檢附之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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