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455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公司設立之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