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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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1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人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